【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根据政策规定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柴桑区税务局沙河税务分局关于九江**创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 2024-04-12 09:00 来源 : 柴桑区税务局沙河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柴桑区税务局沙河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沙河分局通〔2024〕**号

九江**创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事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自有房产和土地,请根据政策规定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以来的税款缴纳情况开展自查,于2024年04月19日前报送自查报告。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柴桑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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