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对走逃(失联)单位,虚开发票及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等资料行为处以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3 14:45: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茂名市***中药饮片厂(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24〕*号),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审理组(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二路143号514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茂税稽罚告〔2024〕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二路143号514室

联系人员:余施阳,梁静

联系电话:0668-339917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4〕*号

茂名市***中药饮片厂(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单位(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中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6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检查,你单位现已走逃(失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代码:4400154350,发票号码:01381458、01434348、01434159-01434173、01381446-01381453、01147180-01147189、01403731-01403735、01381444-01381445、01381454-01381457、01434349-01434362,发票金额合计5,670,95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5,670,950.00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631111,发票号码03067166-03067170、02652767-02652771,发票金额合计985,000.00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985,000.00元。

(二)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17年至2019年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你单位出具说明无法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资料;

(3)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和相关人员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等资料;

(4)你单位签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5)我局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退库处理信息清册》《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查询》等报表信息;

(6)我局制作的你单位“基础情况、发票信息、资金情况”,现场笔录,照片和音像记录;

(7)茂名市税务局电白区税务局水东分局出具的《关于茂名市电白区中药饮品厂情况说明》;

(8)案件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为自己开具上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上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5〕23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26点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300,000.00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等资料的行为处1,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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