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虚假申报,罚款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普税一稽罚〔2024〕7号

张**偷税案

罚款

张**通过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64,141.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张**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检查,且于4月25日主动预缴税款387,887.19元,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

张**

罚款132,070.65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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