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存在勾选认证抵扣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河高税通〔2023〕122003号

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一、事由:你公司2022年期间,取得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存在勾选认证抵扣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通知内容:为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如实准确申报纳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6日前对上述发票在勾选认证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将自查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说明并加盖公章报送我局。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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