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货物购销​查验义务及印花税的申报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处罚主体名称 济南***科贸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税稽三罚〔2021〕**号

处罚种类 其他

处罚事由 根据你单位账簿,2019年10月26日51号凭证记载,购买酒水抵扣进项税额11907.08元;2019年12月30日132号凭证记载,购买酒水抵扣进项税额12568.58元;2019年12月30日139号凭证记载,购买首饰抵扣进项税额2068.56元;2020年9月28日112号凭证记载,购买酒水抵扣进项税额12884.96元;2021年1月29日105号凭证记载,购买酒水抵扣进项税额17831.86元。以上购进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019年、2020年、2021年1-7月分别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26544.22元、12884.96元、17831.86元,分别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58.10元、901.95元、1248.23元,分别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96.32元、386.55元、534.96元,分别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30.88元、257.70元、356.64元,分别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32.73元、64.42元。你单位未进行检查所属期货物购销及运输业务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三、四、五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627667.40元、运输合同印花税8031.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按偷税处理,处少缴税款(增值税57261.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08.2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0634.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进行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纳税申报,不缴纳印花税款的行为,处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17849.50元  

违法类型 -

处罚结果 处罚款348484.1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4

处罚公开日期 2022-01-10

处罚状态 正常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