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务】留言公开问题(2024年3月)

【江苏税务】留言公开问题(2024年3月)

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4-02-28   答复时间:2024-03-01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你好 我公司自建办公楼,主体已完工验收,已取得房产证,但是毛坯尚未通水电,未达到使用条件,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加计抵减上年结余额

留言时间:2024-03-01   答复时间:2024-03-04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我在2023年享受加计,并且在2023年底仍结余的加计抵减税额,是否能在2024年享有抵减?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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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

留言时间:2024-03-07   答复时间:2024-03-08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本人曾经是兄弟两人,弟弟因病于2007年离世,现在由我一人赡养父母。本人申报个税专项扣除是按照1500元/月,还是按照3000元/月的额度扣除?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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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纠错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要保存多久?

留言时间:2024-03-08   答复时间:2024-03-08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要保存多久?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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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

留言时间:2024-03-14   答复时间:2024-03-14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给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可以按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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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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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APP

留言时间:2024-03-14   答复时间:2024-03-14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个税APP如何修改密码?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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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通过【我的】-【安全中心】-【修改密码】,在该界面分别录入原密码和新密码保存成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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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伤亡补助金问题

留言时间:2024-03-18   答复时间:2024-03-20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伤亡补助金这个费用属于职工福利只能企业所得税扣除工资的14%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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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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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金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4-03-19   答复时间:2024-03-19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单位逾期缴纳社保产生了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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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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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留言时间:2024-03-26   答复时间:2024-03-27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近两年业务量很少,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转为小规模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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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

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

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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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票扣除

留言时间:2024-03-28   答复时间:2024-03-29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内容:

我单位从境外购买服务,取得境外单位开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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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纳税人取得境外的发票,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不能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则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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