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罚14,652,559.13元

温税三稽罚﹝2023﹞70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浙江**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温州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4,652,559.13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3-11-21  发布日期    2023-11-23

违法事实: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14652559.13元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结果    罚款14652559.1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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