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在无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手段购买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4年41号

发布时间: 2024-05-2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张**(纳税人识别号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三罚告〔2024〕**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审理科(地址:青岛市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971)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三罚告〔2024〕**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三罚告〔2024〕**号

张**(纳税人识别号:lue):

对你(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凉泉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交案卷资料,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在无任何货物交易情况下,你从杨某志手中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了由王某旭2021年12月代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7001900105,发票号码09854826,货物名称为砂;由王某旭2021年12月代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7001900105,发票号码09854965,货物名称为石子运费;由牛某凤2022年1月代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7001900105,发票号码21533484,货物名称为石子运费。上述共计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合计1666684.15元,税额合计14666.85元,价税合计1681351.00元,后提供给青岛建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于记帐。其中09854826号发票是你帮助孙某湖购买。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交刑事侦查卷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对你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虚开金额合计1666684.15元,税额合计14666.85元,价税合计168135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拟处罚款120000.0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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