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决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10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请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2〕**号

高港区****营销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4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9月30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场所。2.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人。3.你单位未能提供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4.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

综上,认定你单位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接受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的银行转账款项,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咨询费、市场调研费、市场咨询费等,没有真实咨询业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10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虚开发票金额9080547.18元,税额177792.82元,价税合计9258340元。

(二)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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