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企业税务账户被列入非正常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5  12: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稽二公〔2024〕*号

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二罚告〔2024〕*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01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二罚告〔2024〕*号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 

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对你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三区****(自主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2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发票情况:

从金税三期系统查询,你公司在2023年5月24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数电票,并在5月25日获得批准,月最高开票限额7500000元。从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已开具数电票正常票17份,已开具作废票0份;上述17份正常票,发票金额1387734.61元,税额13877.39元,价税合计1401612元。发票开具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

(二)注册经营情况异常

检查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刘童电话号码,现已无法取得联系。检查人员对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三区****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幢并无**室。之后检查人员电话联系该幢房屋房东了解情况得知,该幢确无**室,该地没有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此租赁经营。

(三)纳税申报及征管状态异常

公司自2023年5月24日成立以来一直未进行纳税申报,已被主管税务局列入非正常户及风险纳税人管理。

(四)资金账户异常

你公司开具发票票面信息中的收款账户为虚假账户。

(五)发票进销异常

经查询你公司自成立起未取得任何进项发票,开具发票受票方分布浙江、上海、北京、山东,涉及品目包括服务器、硒鼓、专业技术服务、网络费等。鉴于以上检查情况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度76号)第一条对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要求,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拟认定公司开具的全部1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涉及受票企业7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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