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交易资金信息存在资金回流,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嫌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二稽处〔2023〕**号

兴化市**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4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兴化市大邹镇****)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案案件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虚开发票2份协查函,协查函分别认定盐城大丰恒中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金额137816.51元,盐城大丰中恒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金额137692.66元为虚开。

根据协查材料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你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均陆**,陆**是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与大丰公安经侦部门查处的虚开犯罪团伙主要成员之一。根据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稽查报告,目前实际控制人陆**及其儿子陆**已因虚开发票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通过对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及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的数据梳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有关虚开取证和定性标准,通过数据综合分析及关键证据的组合,分析你单位具备虚开发票的典型特征。具体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失联。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表信息,拨打了法定代表人陆**移动电话,系统提示系统提示该号码为空号;根据财务负责人王**的询问笔录,其仅是代账会计,不参与你单位具体的生产经营。你单位已于2021年1月7日办理注销登记。

(2)生产经营地址虚假。经到你单位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兴化市大邹镇****实地查看,未见你单位实际经营。经现场询问大邹镇企管站工作人员,其未听说过你单位在该地实际经营。

(3)账簿、凭证资料检查情况

根据对你单位会计王**的询问笔录,你单位已注销,财务账册均已被陆**取走,公章也被工商部门收回,未能取得你单位财务账册。据王**所述,其为代账会计,不参与具体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为你单位领票、开票、申报和做账,根据陆**提供的清单开票做账,但其也不清楚付款情况,王**账上记的都是付现金或者应付款挂账。

(4)用电情况异常

耗电与销售规模明显不配比:(1)你单位2019年3月6日成立,自2019年4月才开始有电费支出,而2019年3月你单位已有不含税开票销售收入445200元。(2)2019年4月电费支出113元,当月不含税开票销售收入为1785495.57元;2019年5月电费支出1045元,当月不含税开票销售收入为1658451.29元;2020年12月电费支出为0,当月不含税开票销售收入为1932545.98元。(3)你单位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累计电费支出47577元,累计实现不含税销售额为30456171.35元,占销售比为0.16%,占比过低,不符合营业常规。2021年11月及12月已不再开票,2个月电费合计3335元,月均电费为1667.5元,电费存在较大异常。

2.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

(1)你单位进项发票信息显示:

2019-2020年抵扣进项税额3580145.94元,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3529635.84元(含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占总进项税额98.59%。根据你单位代账会计王**的笔录,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根据陆**提供的资料开具的,并不清楚你单位是否实际支付了原材料货款,记账就记的现金付款或者应付款挂账。

(2)你单位发票开票信息显示:

你单位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43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430份。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共对外开具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91份,金额合计30456171.35元,税额合计3972658.42元,价税合计34428829.77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400份,含税金额合计34463100元,农户共4人,分别为刘**、赵**、邹**及陆**(农产品发票金额分别为484万、730万、1389万、842万);另有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作废,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作废。于江苏税务数据平台中未查询到有发票留存。

3.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存在资金回流

(1)经查询该企业对公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你单位在收到下游企业打过来的款项后,立即将款项转账至张**、陆**、薛*、陆**等人的个人账户上,大额资金同进同出没有资金停留,明显违反营业常规。

(2)你单位开票给苏州久运彩板活动房厂价税合计1296590元,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14日共收到货款1296498元。收到货款当天就转至薛*个人银行卡,再由薛*转账1296498元至彭**个人银行卡。经天眼查询得知,彭**系苏州久运彩板活动房厂法定代表人,已形成资金回流。

(3)你单位开票给江苏瑞富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200024元,2019年9月3日收到货款98050元。收到货款当天就等额转至郝**个人银行卡。经天眼查询得知,江苏瑞富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为郝**,已形成资金回流。

4.农产品收购业务不真实

你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含税金额合计34463100元,上游共有4名农户,分别为刘**、赵**、邹**及陆**(农产品发票金额分别为484万、730万、1389万、842万),经对上述4名农户进行了收购业务真实性的调查。根据到这些人所属村的调查情况,该4人均不是林木种植户,4人分别从事瓦工(邹**)、船上水手(赵**)、养螃蟹(刘**)、电焊工(陆**),均没有承包树林,也没有木材可以出售。

根据代账会计王**的询问笔录,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根据陆**提供的资料开具的,并不清楚你单位是否实际支付了原材料货款,记账就记的现金付款或者应付款挂账。另外,根据调取的你单位对公账户,除陆**跟你单位有长期资金同进同出外(下游企业转入资金立即等额转入**账户),未发现与上述农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

5.生产产能跟销售规模不配比

根据会计王**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查看,陆**一共控制了7家木制品有限公司,但实际每家的生产机械仅有一两台(你单位未找到生产地址,另外控制的双溪木业及南蒋木业均只有1台小型机器),但每家的销售额却都高达数千万,结合你单位的用电及机械设备情况,你单位产能严重不配比。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1份,金额30456171.35元,税额3972658.42元,价税合计34428829.77元。

(二)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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