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取得专票并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执行罚款

*税三稽罚﹝202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旬阳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4,406.78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1-26 发布日期   2022-01-26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问题 问题一:你公司取得淮安恒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3635586,开票时间:2017年11月24日,发票金额85,470.09元,税额14,529.91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铜芯线。你公司2017年11月30日在19号记账凭证将此份发票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于2017年11月将该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14,529.91元进行了认证抵扣。经你公司负责人陈述,该笔购销业务是由销售方业务员上门推销货物,并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将货物和发票先交送至购买方,购买方收到货物后以现金方式结算货款。检查组要求你公司提供货物运输单据和资金结算凭据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你公司均无法提供,且该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你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以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于证明你公司取得的淮安恒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3200173130,发票号码为2363558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2:你公司2017年11月30日会计凭证及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已将该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将相关进项税额进行了申报抵扣。 证据3:你公司发票提供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将该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二:你公司2019年6月30日009号记账凭证、2019年7月31日006号记账凭证、2019年9月30日001号记账凭证、2019年12月31日009号记账凭证、2020年1月31日010号记账凭证、2020年5月31日006号记账凭证、2020年7月31日007号记账凭证、2020年8月31日004号记账凭证、2020年9月30日009号记账凭证、2020年11月30日007号记账凭证均反映你公司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11,954.97元,其中2019年8,149.80元,2020年3,805.17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4:你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存在外购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行为。 证据5:你公司外购货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相关记账凭证统计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总数。 证据6: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用于证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未进行转出处理。 问题三:你公司2019年6月30日029号记账凭证、2019年12月31日030号记账凭证内容显示你公司将资金无偿借款给黄桂华个人使用,其中:2019年6月30日金额为5,000,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金额为4,700,000.00元;2020年06月30日018号记账凭证内容显示你公司将资金无偿借款给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使用,金额为10,000.00元,你公司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提增值税,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以内含一年4.35%,一年至五年含五年4.75%)计算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利息收入,适用6%税率征收增值税,共计34,603.60元。其中:你公司2019年提供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7,961.49元;2020年提供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26,642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一)针对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入账处理,计入成本,并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四类第17项处罚基准“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问题涉及补缴的增值税14,529.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6.49元、企业所得税21,004.28元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8,130.35元。 (二)针对你公司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问题涉及应补缴的增值税11,954.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7.74元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276.43元。 以上罚款24,406.78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旬阳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四类第17项处罚基准“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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