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一稽罚〔202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建德市****加油站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1.该单位在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将部分企业资金无偿借给个人使用,共6笔借款,借款金额总计510万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该单位向个人提供的6笔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服务,该单位未按以上规定做视同销售服务处理,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2.该单位在2018年至2021年3月期间将购入的矿泉水、纸巾、毛巾等商品无偿赠送给到加油站加油的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无偿赠送给客户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该单位未按以上规定做视同销售货物处理,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0.470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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