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个人之间无偿借款,未做视同销售处理,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税一稽罚〔202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建德市****加油站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1.该单位在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将部分企业资金无偿借给个人使用,共6笔借款,借款金额总计510万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该单位向个人提供的6笔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服务,该单位未按以上规定做视同销售服务处理,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2.该单位在2018年至2021年3月期间将购入的矿泉水、纸巾、毛巾等商品无偿赠送给到加油站加油的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无偿赠送给客户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该单位未按以上规定做视同销售货物处理,未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0.470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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