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网络)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事由:电商企业经营情况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通知内容:现对贵公司进行纳税与经营情况核查,请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就以下内容作出书面说明,并报送所涉及内容的有关资料:
一、详细说明公司电商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业时间、主要电商销售平台、网店 ID、名称等;
二、详细列举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电商业务销售、进货数据,主要包括销售产品类型、品种、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数据;
三、详细列举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电商业务销售流水(以电商平台系统交易流水数据为准),并提供部分与客户成交记录截图;
四、提供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向电商平台缴纳的交易佣金数据;
五、提供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向电商平台缴纳的营销推广费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费、广告费等;
六、是否有进货合同;
七、是否自有仓储仓库(自有或租赁)。
八、销售相关产品主要运输。。。。
相关资料请提供至国家。。。。
电商风险越来越高了,因为信息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