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702.42元,四倍罚款,3,942,809.68元

红税稽罚〔2024〕1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邓*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942,809.68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2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702.42元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四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942,809.6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第四类“税款征收类”第37项违法行为第3档裁量基准“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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