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追征期的扣缴罚款,不予处罚

鄂前税罚﹝2021﹞32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鄂尔多斯市**运输集团鄂托克前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6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0-12

违法事实    2012年—2017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合计496071.4元(2012年94720元,2013年84920元,2014年94720元,2015年103148元,2016年96141元,2017年22422.4元),其中2012年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94720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84920元,2014年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94720元,2015年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103148元超出5年追征期。只对2016年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96141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22422.4元,共计118563.4元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类型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结果    予以处罚6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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