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你单位少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税稽二处(2021)1546号

上海浙*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所)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2951)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票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月,你单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涉及进项税额50.879.30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少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追缴税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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