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 913714******988Y | 纳税人名称 | 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代表人姓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德州税稽三 罚 〔2024〕 11 号 | 案件名称 | 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 处罚类别 | 逃避缴纳税款 |
处罚事由 | 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问题:一是出售部分住宅、商铺后未及时确认收入;二是出售部分地下车位、地下储藏室后未及时确认收入;三是收取业主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等开户费、初装费后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四是销售太阳能收款后未及时确认收入。以上收入均未申报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应补缴税款情况如下:1.增值税2017年:(1)收业主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等开户费、初装费等费用后未按规定确认收入部分因你单位收业主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等开户费、初装费等费用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之规定,应作为价外费用确定销售额。2017年12月,你单位收业主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等开户费、初装费共计1744376.00元(含税),其中自来水329590.00元,天然气312800.00元,暖气110198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六、十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72866.09元。(2)销售太阳能未计收入部分2017年12月,你单位销售太阳能取得含税收入323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六、十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47062.39元。2018年:(1)收业主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等开户费、初装费等费用后未按规定确认收入部分2018年12月,你单位收取业主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等开户费、初装费共计1618524.00元(含税),其中自来水329588.00元,天然气373200.00元,暖气9157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六、十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47138.55元。(2)销售太阳能未计收入部分2018年12月,你单位销售太阳能取得含税收入191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六、十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6468.97元。2019年:(1)收业主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等开户费、初装费等费用后未按规定确认收入部分2019年12月,你单位收取业主自来水、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你单位收取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等开户费、初装费及销售太阳能收款后未入账、未及时确认收入并申报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因你单位2017年期间发生的偷税行为发生之日至检查机关发现之日已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你单位2017年12月份收取款项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的行为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底6号)之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计收取自来水、天然气、暖气等开户费、初装费及太阳能费用涉及的增值税合计920738.4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6036.92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318233.29元 | ||||
处罚结果 | 对你单位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42504.39元。 | ||||
处罚生效期 | 2024-06-04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
地方编码 | 当前状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
公示期限 | 备注 |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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