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告知书 *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3日,*人民政府与*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投资办厂合同书》,由*公司在*工业集中区数字智造产业小镇成立项目公司从事智能装备生产,合同对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优惠政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人民政府依约履行了义务,已拨付*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即*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申报的税收贡献奖励第一笔补贴款叁佰玖拾万元整(¥3900000.00 )的50%即壹佰玖拾伍万元整(1950000.00)。*公司虽然设立了项目公司*公司,也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对厂房进行了装修,但项目公司从成立至今未从事生产经营,也没有缴纳税款, *公司及项目公司*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投资办厂合同书》第4.1、第5.2.1、第8.1、 第8.4的约定, *人民政府依法拟作出如下决定:1.解除*人民政府与*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办厂合同书》。2.由*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人民政府已拨付的税收贡献奖励第一笔补贴款叁佰玖拾万元整(¥3900000.00 )的50%即壹佰玖拾伍万元整(¥1950000.00) 及相应的利息;3.*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商务有限公司内投资建设的不动产或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施、设备无偿归*人民政府所有;4.由*智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人民政府连带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如有异议,贵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政府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无异议。 *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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