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主营业务成本,60日内要求提供发票未提供,定为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呼和浩特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9630

法定代表人  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二罚〔2024〕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税款  

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第24号凭证显示在2022年6月计提暂估主营业务成本260,000.00元。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该笔暂估费用的相关税前列支凭证,且未进行过纳税调整。2024年3月7日,检查人员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平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情况,并要求其在5月7日前提供上述业务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涉税资料,且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无法补开换开相关发票。故你公司2022年在帐簿上多列支出260,000.00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60,000.00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3900.00元。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通过多列支出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中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0.6倍罚款,即2,340.00元。  

罚款金额 (元) 2,34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100MB16528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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