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处罚】虚列咨询费85万元、广告费65万元、业务宣传费105万元、物业费220万元,共475万元未实际开展业务、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认定偷税予以处罚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成都市*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成税二稽 罚 〔2024〕 23 号

案件名称

成都市*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公司2022年列支咨询费850,000.00 元,广告费650,000.00 元,业务宣传费1,050,000.00元,物业费2,200,000.00元,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查,上述业务未实际开展、未支付相关款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述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涉及金额4,750,000.00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应予调增。综合2019年至2022年调增调减项目和亏损弥补情况后,你公司少缴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3,675.35元。你公司2019年至2022年列支餐饮费、交通费及购买商品费用,其中2019年170,127.01元,2020年220,118.36元,2021年170,483.00元,2022年759,655.00元。经查,以上支出项目是以企业资金为法人代表、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之规定,上述费用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4,076.67元(其中2019年34,025.40元,2020年44,023.67元,2021年34,096.60元,2022年151,931.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3,675.3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6,837.68元;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64,076.6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32,038.34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6-1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示期限


备注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