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成都市*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成税二稽 罚 〔2024〕 23 号 | 案件名称 | 成都市*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 处罚类别 | 逃避缴纳税款 |
处罚事由 | 你公司2022年列支咨询费850,000.00 元,广告费650,000.00 元,业务宣传费1,050,000.00元,物业费2,200,000.00元,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查,上述业务未实际开展、未支付相关款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述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涉及金额4,750,000.00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应予调增。综合2019年至2022年调增调减项目和亏损弥补情况后,你公司少缴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3,675.35元。你公司2019年至2022年列支餐饮费、交通费及购买商品费用,其中2019年170,127.01元,2020年220,118.36元,2021年170,483.00元,2022年759,655.00元。经查,以上支出项目是以企业资金为法人代表、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之规定,上述费用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4,076.67元(其中2019年34,025.40元,2020年44,023.67元,2021年34,096.60元,2022年151,931.0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你公司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3,675.3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6,837.68元;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64,076.6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32,038.34元。 | ||||
处罚生效期 | 2024-06-12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
地方编码 | 当前状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
公示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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