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对公账户、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微信收取款项隐瞒收入偷税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中江*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税一稽 罚 〔2024〕 3 号   案件名称    中江*装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认定的案件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利用对公账户、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微信收取款项隐瞒收入,且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致使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21年应税销售收入4,876,358.20元,申报金额0.00元,少申报金额4,876,358.20元;2022年应税销售收入8,513,943.70元,申报金额226,159.22元,少申报金额8,287,784.48元;2023年应税销售收入7,362,700.50元,申报金额元635,129.27,少申报金额6,727,571.2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届主席令第60号发布,第十二届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因偷税行为致使少缴增值税的偷税数额143,044.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偷税数额3,567.93元、企业所得税的偷税数额26,368.71元、印花税的偷税数额3,815.01元,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增值税罚款71,522.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783.9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3,184.36元、印花税罚款1,907.51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5-30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示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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