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无票,又从平台买的票案件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德阳市*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税一稽 罚 〔2024〕 4 号   案件名称    德阳市*物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对外提供运输服务时,是由自己或通过杨某寻找货车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但因司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便通过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给杨某,然后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但杨某与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并无关系。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0日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方式支付给向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1,203,547.71元。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向杨某转账1,122,716.71元。杨某收到款项后,于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向你单位办公人员成某转账1,040,000.00元。成某在收到款项后,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某明、及股东肖某英的名义,用追加单位投资款的形式存进你单位对公账户。你单位在与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56,896.35元,税额113,120.63元,价税合计1,370,016.98元。其中:你单位2020年12月第26号记账凭证记载,取得1份由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94130,发票号码00812648,金额925,007.82元,税额83,250.67元,价税合计1,008,258.49元,货物名称*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道路货物运输。你单位已于2020年12月进行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83,250.67元。你单位2021年1月第14号记账凭证记载,取得1份由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203130,发票号码24156572,金额331,888.53元,税额29,869.96元,价税合计361,758.49元,货物名称*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道路货物运输。你单位已于2021年1月进行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29,869.96元。对你单位未与开票方发生真实业务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认定为虚开发票;同时,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拟对你单位取得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增值税113,120.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18.45元、企业所得税28,578.56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56,560.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959.23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4,289.28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6-07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示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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