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给予行政罚款,突破了征管法,是因为这个原因?

屏幕截图 2024-06-24 205027.png

纳税人识别号    450421******715 纳税人名称  梧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谢*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罚〔2024〕1号  案件名称    梧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1.立案检查前的自查阶段,你公司自查补申报未入账的2021年山顶中转站租赁收入398,730.00元,补缴增值税35,885.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12.00元;自查补申报未入账的2022年混凝土账外收入970,857.33元,补缴增值税29,125.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38.80元。2.经查实,除自查补缴的税款以外,你公司存在其他账外经营少列收入情况,造成2020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10,965.1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4,767.52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11,084.48元、城市建设维护税7,775.91元;2022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0,020.54元、城市建设维护税4,201.43元。(二)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2020年经查实,你公司因存在账外经营少列收入情况,造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少申报营业收入7,035,120.37元,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406,338.38元。2.2021年立案检查前的自查阶段,你公司自查补报2021年山顶中转站租赁收入398,73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8,605.93元。经查实,你公司除自查补缴的税款以外,存在其他账外经营少列收入情况,造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少申报营业收入3,710,591.94元,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068,795.91元。3.2022年立案检查前的自查阶段,你公司自查补报2022年账外主营业务收入970,857.28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41,840.55元。经查实,你公司除自查补缴的税款以外,存在其他账外经营少列收入情况,造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少申报营业收入2,000,684.26元,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382,324.1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已构成偷税。(一)对在自查阶段主动申报缴纳少缴的增值税65,011.42元、城市建设税4,550.80元、企业所得税340,446.48元的部分,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82,001.74元。(二)对除自查阶段主动申报缴纳以外,因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82,070.12元、少缴城市建设税26,744.8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857,458.39元的部分,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633,136.86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15,138.6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龙圩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4-05-15  处罚截止期  2024-05-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示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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