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户收款未纳税,私户给股东分红,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一罚[2024] 号

案件名称    常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1、2021年至2023年你单位通过股东何*英个人微信收款,在账簿上不列、少列运输销售收入合计2998704.6元,其中: 2021年不列、少列收入333784.3元;2022年不列、少列收入1400973.8元,2023年不列、少列收入1263946.5元,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2021年至2023年你单位通过股东邱*琴个人江苏银行、农业银行卡,分别支付给实际负责人黄*晖、股东何*英分红,其中:2021年黄*晖取得307530元,2022年黄*晖取得434500元、何*英取得110000元,2023年黄*晖取得5225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名称  常州市*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法人证件号码    3****************0

法人姓名    *

处罚结果    应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建议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查账征收部分印花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47599.48+17331.96+106459.06+267.67)×50%=185829.09元。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1506+108900+104500)×50%=13745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2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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