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销合同,还进行私户收款

肇税二稽罚﹝2024﹞10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肇庆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64,887.33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05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在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经营期间,你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朱*明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收款的方式,销售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货款合计2,123,131.17元(不含税1,878,877.14元),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未在账簿记载、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164,887.33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244,254.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48.88元、印花税318.49元、企业所得税76,669.18元,合计少缴应纳税款329,774.66元的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公告发布)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