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取得虚开发票,上述成本真实发生,经核实,无法否定该部分成本真实性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成税二稽 罚 〔2024〕 10 号  案件名称    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2020年在与成都*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广告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开具单位为上述五户企业的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金额共计3,069,309.88元,税额共计30,693.12元,价税合计3,100,003.00元。你公司自述与成都*广告有限公司等五户企业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但上述成本真实发生,经核实,无法否定该部分成本真实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4-0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示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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