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个体户已证实虚开发票,罚款50%(这算是轻的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成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成税二稽 罚 〔2024〕 17 号  案件名称    成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在与通江县*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室、通江县*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室等两户企业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通江县*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室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633,123.93元,税额合计48,993.72元,价税合计1,682,117.65元;取得通江县*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室已证实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30,097.09元,税额合计39,902.91元,价税合计1,370,000.00元。你公司将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1份发票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88,896.63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故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88,896.63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88,896.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22.77元。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上述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营业成本2,963,221.02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033,357.0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1,128,476.49元(增值税88,896.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22.77元、企业所得税1,033,357.0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计564,238.25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5-10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示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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