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公安立案标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封**家具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6-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税稽告〔2024〕*号

开封**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对你单位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稽处(2024)*号),通知你单位税务处理结果,由于你单位走逃失联,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告〔2024〕*号

开封**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所)于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6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大岗李乡南岗村向南500米路东88号)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营状态异常

2024年1月10日,我局检查人员来到你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大岗李乡南岗村****,经实地调查,在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大岗李乡南岗村****未发现你公司在注册地址办公和经营拨打《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联系电话略,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阮*联系电话略,无法取得联系。经向主管税务机关通许县税务局竖岗税务分局了解,你公司自2022年7月份后一直联系不上,主管税务机关已于2022年11月1日将你公司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向你公司邮寄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因无法联系收件人于2024年1月13日被退回。2024年1月14日,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外网向社会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税稽检通〔2024〕*号)因在注册地找不你公司,且联系不上企业相关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证据1:金三系统纳税人状态表

证据2:《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2024〕*号)邮寄送达邮件封面、市局网站公告送达截图

证据3:现场笔录。

证据4:金三系统税务登记表

(二)短期集中大量开具和接收发票

你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进行税务登记,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共向4个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金额20096076.78元,税额2612490.07元。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共取得11个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金额6175591.43元,税额730891.73元。2022年8月份以后公司便再无业务发生。你公司短期集中大量开具和接受发票行为,符合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接收和开具明细表

(三)生产经营能力检查

检查人员调取了你公司取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显示,你公司所用原材料主要为林业产品杨木,木制品板材等。商品主要为:家具木柜、木桌、木椅等木制家具产品。从生产工艺流程上来看,制作木制家具生产工艺需要经过裁剪、封边、钻孔、开槽、油漆、包装等工序,需要封边皮、五金、胶水等辅料,在你公司的进项发票中未发现上述辅料的购进发票,不符合家具企业生产经营常规。

你公司进项发票和对公帐户银行流水中无设备类购买记录无工人工资、水费、办公费用等正常企业所必需的经营支出,不符合正常企业生产经营常规。

根据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显示,你公司开业生产登记信息中经营场所申报为租赁房屋,房屋面积80平方米与企业销售情况不配比。

证据:家具制造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你公司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账清册,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四)资金交易检查

1、你公司存在未收取下游企业货款现象

你公司2022年1月至7月向深圳市合创之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27份,金额11025680元,税额1433338.48元,价税合计12459018.48元。经对你公司对公账户进行查询,自2022年1月至7月共收到款项3095000元,尚有货款9364018.48元未到账,不符合经营常规。

2、你公司存在收款后闪进闪出资金交易频繁现象

你公司2021年9月至2023年12月共向4个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金额20096076.78元,税额2612490.07元价税合计21764265.35元,你公司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收取货款12749692.35元,收取货款后当日即分别转账到李**,杨**等个人账户,再由其个人账户转至林**、林**、石*等个人账户。

以上事实证明你公司交易资金存在异常。

证据:你公司对公账户及相关人员的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资金流水。

(五)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异常

经对你公司上游企业开封研有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影肖木业有限公司外调,经主管税务机关通许县风险管理股提供的证据显示,这两户企业已于2022年8月17日、2022年9月20日办理了注销手续。从金三系统显示,这两户企业2022年度也未取得运输发票。

2023年2月16日因你公司走逃失联,向湖南全方位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深圳市春丰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深圳市合创之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郑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主管税务机关通许县竖岗税务分局认定为失控发票。已按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向下游受票单位所属税务机关发函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组织开展湖南“迅雷行动”骗税专案协查工作的通知,其下游企业湖南全方位供应链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以上事实证明你公司货物交易不真实。

证据1:通许县税务局四所楼税务分局提供的开封研有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影肖木业有限公司登记及生产经营状态。

证据2:通许县税务局风险管理股提供的关于开封策旺家具有限公司异常发票认定情况表。

(六)涉嫌团伙作案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开具发票使用的MAC码地址C8940290CE21、C894024BB4B7和我局参与协办的湖南h1ts-15案源、湖南“迅雷行动”骗税专案、福建h1ts-7案源涉及的开封策隽家具有限公司、开封森标家具有限公司、开封云孜木业有限公司MAC码地址一致。

你该公司对公帐户及相关人员资金交易流水中出现的李**同时是湖南h1ts-15案源中河南东岚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是开封策隽家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杨**是开封森标家具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开封双领家具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其中开封策隽家具有限公司、河南东岚木业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立案侦查。根据通许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示,开封**家具有限公司系犯罪嫌疑人高**控制的七家企业之一。

证据:通许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通公(经)诉字〔2022〕606号,通许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通公(经)提捕字〔2022〕121号)。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一)(二)(三)(四)(五)(六),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特征,其向湖南全方位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90份,金额8234731.74元,税额1070515.13元,向深圳市春丰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11份,金额814742.92元,税额105916.58元,向深圳市合创之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27份,金额11025680元,税额1433338.48元向郑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1份,金额20922.12元,税额2719.88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金额20096076.78元,税额2612490.07元(发票代码:4100214130,发票号码:13027051-13027075,13048631-13048653,13052229-13052253,13076646-13076668,13076712-13076713,13078546-13078569,13078595,发票代码4100221130,发票号码:01236275-01236276,01271471-01271495,发票代码4100213130,发票号码:02732727-02732751,02761584-02761594,03193535-03193559,发票代码:410022130,发票号码:04780474-04780486,04792169-04792173)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将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的2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2612490.07元,达到公安立案标准,按照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暂不处罚,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0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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