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哥卷饼”,账外收款未纳税,及账外发放薪酬未扣缴个税

宁税稽二罚﹝2024﹞3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南京*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4,745.6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3-14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主要经营卷饼加盟,品牌为“一哥卷饼”。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你单位通过其股东许*柱、王*礼私人账户收取加盟费、培训费、物料费等收入共1779717.12元(不含税)。上述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2020年不含税收入184967.18元,2021年不含税收入844077.99元,2022年不含税收入750671.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定性为偷税。2.你单位2021年在账外发放工资238444.35元,2022年在账外发放工资141353.13元,未计入工资总额代扣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定性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

违法行为类型    南京*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上述罚款合计14745.6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2993.69元处以0.5倍罚款,计6496.8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497.57元处以0.5倍罚款,计824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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