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1年7^12月)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2021年7^12月)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机动车发票开具问题(税控盘)

发布时间:2021-07-14 10: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负数发票提示未查询到蓝字发票信息如何处理?

答: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42_ZS_20210430软件后提示未查询到原票时,需用户手工填写发票信息并联网进行校验。

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提示合格证使用状态错误,查询车辆合格证信息失败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为撤销车辆制造日期为5.1后的合格证,重新上传车辆制造日期为5.1前的合格证导致,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开具机动车发票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如何处理?

答:如果上游为源头生产企业,需联系上游生产企业确保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票据关联;如果上游为经销企业,需联系上游经销企业确保已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上传成功。仍无法开票的,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台账具体处理。

四、如何作废机动车发票?

答:1.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3.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五、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本如何处理?

答:需在软件系统设置-参数设置-运行参数-选择对应的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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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红字信息表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申请红字信息表,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负数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即可。

七、旧版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红冲时,没有旧版样式纸质发票如何处理?

答:可以使用新版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冲旧版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八、机动车类专票数量能填写小数吗?

答:不允许。如果单车价格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限额,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九、如果上游企业未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企业对于购进的车辆可以直接向下游开具机动车发票吗?

答:不可以。凡是本企业购进的车辆,不论本企业是生产企业还是经销企业,必须保证上游企业给本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上传后,本企业才可以向下游开票。

十、车架号不能大于23字节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十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界面选择不到机动车类如何处理?

答:需要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42 210430及以上版本开票软件中开具。

十二、用户之前能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票,现在无法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票?

答:首先确保开票软件为v2.0.42 210430及以上版本。其次,点击“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设备状态信息”,查看机动车信息是否为机动车企业,如果不是机动车企业,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机动车企业标识认定。

十三、机动车类增值专用发票与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互冲吗?

答:不能。

十四、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提示:合格证状态不存、未查询到合格证信息如何处理?

答:如果该合格证撤销重传过,确保重传的合格证交换成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如果该合格证未撤销重传过,需确保源头生产企业已上传合格证,上游企业已为本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上传。

十五、如何导出用于票据关联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文件?

2.png 

答:发票管理-发票查询-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导出-选择日期。只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可以导出。

十六、如何添加机动车类商品名称?

答:选择左侧的“车辆大类”下面的类别之后点击右边的“新增商品”按钮,在 弹出的“新增商品”界面,填写车辆名称,产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选填厂牌型号和 单价,点击“立即提交”按钮后,再点击“赋码”按钮,打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界面可以通过搜索关键字等方式,选择对应的分类,再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填写是否 使用优惠政策,填写税率等,点击确定即可。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机动车发票开具问题(税务Ukey))

发布时间:2021-07-14 10: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负数发票提示未查询到蓝字发票信息如何处理?

答: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V1.0.11_ZS_20210430软件后提示未查询到原票时,需用户手工填写发票信息并联网进行校验。

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提示合格证使用状态错误,查询车辆合格证信息失败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为撤销车辆制造日期为5.1后的合格证,重新上传车辆制造日期为5.1前的合格证导致,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开具机动车发票提示:合格证存在,不属于本企业如何处理?

答:如果上游为源头生产企业,需联系上游生产企业确保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票据关联;如果上游为经销企业,需联系上游经销企业确保已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上传成功。仍无法开票的,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台账具体处理。

四、如何作废机动车发票?

答:

1.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3.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五、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本如何处理?

1.png 

答:需在软件系统设置-参数设置-运行参数-选择对应的票样。

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红字信息表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申请红字信息表,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负数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即可。

七、旧版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红冲时,没有旧版样式纸质发票如何处理?

答:可以使用新版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冲旧版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八、机动车类专票数量能填写小数吗?

答:不允许。如果单车价格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限额,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九、如果上游企业未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企业对于购进的车辆可以直接向下游开具机动车发票吗?

答:不可以。凡是本企业购进的车辆,不论本企业是生产企业还是经销企业,必须保证上游企业给本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上传后,本企业才可以向下游开票。

十、车架号不能大于23字节如何处理?

答: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十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界面选择不到机动车类如何处理?

答:需要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V1.0.11_ZS_20210430及以上版本开票软件中开具。

十二、用户之前能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票,现在无法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票?

答:首先确保开票软件为V1.0.11_ZS_20210430及以上版本。其次,点击“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设备状态信息”,查看机动车信息是否为机动车企业,如果不是机动车企业,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机动车企业标识认定。

十三、机动车类增值专用发票与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互冲吗?

答:不能。

十四、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提示:合格证状态不存、未查询到合格证信息如何处理?

答:如果该合格证撤销重传过,确保重传的合格证交换成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如果该合格证未撤销重传过,需确保源头生产企业已上传合格证,上游企业已为本企业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上传。

十五、如何导出用于票据关联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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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发票管理-发票查询-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导出-选择日期。只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可以导出。

十六、如何添加机动车类商品名称?

答:选择左侧的“车辆大类”下面的类别之后点击右边的“新增商品”按钮,在 弹出的“新增商品”界面,填写车辆名称,产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选填厂牌型号和 单价,点击“立即提交”按钮后,再点击“赋码”按钮,打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界面可以通过搜索关键字等方式,选择对应的分类,再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填写是否 使用优惠政策,填写税率等,点击确定即可。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申报新政及支持疫情防控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1 08: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2021年8月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中无法找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2.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比对异常,提示“主表与附表五附加税费不一致”,但检查后实际一致,如何处理?

答:建议纳税人清除浏览器缓存,重新数据初始化。按照以下顺序重新保存申报:附表1→附表3→附表1→附表2→主表→附表4→主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附表5→主表。

3.一般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表五)灰化无法填写或带入数据有误,如何处理?

答:建议纳税人清除浏览器缓存,重新数据初始化。按照以下顺序重新保存申报:附表1→附表3→附表1→附表2→主表→附表4→主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附表5→主表。

4.小规模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的建议申报顺序是什么?

答:建议按照以下顺序申报:主表→附表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主表→附表2(附加税费情况表)→主表。

涉及到应税服务差额扣除的纳税人,还需填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差额征收资格纳税人适用)》。

5.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的建议申报顺序是什么?

答:建议按照以下顺序申报:

第一步:填列《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点击保存。

第二步:填列《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点击保存。

第三步:填列《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点击保存。

第四步:填列《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点击保存。

第五步:填列《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点击保存。

第六步:回到《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再次点击保存。

6.江苏省因疫情影响本月申报期是否有延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苏税办函〔2021〕37号)规定:“全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

7.本月申报期已延期,但税控设备中显示的锁死期仍为17号,17号后是否需要前往大厅解锁?

答: 8月17日起,如果存在尚未通过开票客户端汇总上报2021年7月所属期开票数据,可能会出现无法继续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但仍可通过开票客户端进行线上远程汇总上报,并在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相符后远程实现税控设备的返写清卡,在税控设备完成返写清卡后即可继续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8.因疫情影响本月无法及时办理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有“非接触式”申请延期的渠道?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苏税办函〔2021〕37号)规定:“五、因疫情影响至8月25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六、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只需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按规定需提交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只需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采取邮寄方式报送材料,因特殊情况暂无法加盖公章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补正。”

纳税人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进行申请。

9.纳税人如何获取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申报操作学习资料?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新媒体栏目—《申报表整合》相关

二、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申报表整合》相关

10.因疫情防控,江苏税务目前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纳税人缴费人如何获取网上(掌上)办税指引?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新媒体栏目—《涉税事 线上办 非必要 不窗口》相关

二、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涉税事 线上办 非必要 不窗口》相关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契税法、城市建设维护税法)

发布时间:2021-09-15 15: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契税法》施行时间是什么?

答:《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契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法征收契税。

二、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如何规定?

答: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二、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4.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了全省契税税率继续保持为3%,于9月1日起施行。

5.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6.夫妻离婚分割共有房产的,如何征收契税?

答: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7.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答: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江苏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8.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9.江苏省如何规定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政策?

答: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10.购买含已装修的房屋契税的计税价格是不是包括装修费?

答: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11.将房屋赠与给他人需缴契税吗?

答: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三、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1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时间是什么?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14.江苏省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何明确的?

答:根据《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苏财税〔2021〕20号),对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等事项确定如下: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15.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申报?

答: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16.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答: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4.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发布时间:2021-10-18 09: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2021年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对哪个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按月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9月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按季预缴的企业,对其2021年1至3季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1年10月份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多少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制造业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时,就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我们发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跟原来好像差不多,具体区别在哪呢?

答: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

4.企业在2021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2021版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样式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

因此,企业在今年10月征期预缴申报时,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归集研发费用。

5.我公司打算在2021年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按会计口径归集还是按税收口径归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是按税收口径填写的。

由此可见,你公司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应按税收口径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

6.我单位打算在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真实发生是享受优惠的前提,自行判别是享受优惠的基本方法,申报享受是纳税人享受优惠的路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是后续管理要求。

今年10月份,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具体指的是哪一张表,具体怎样填写?

答:纳税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查询该表单,表单名称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编号为A107012.

选择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纳税人,可根据表单的填报说明填写;

选择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纳税人,可根据《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填写说明第(九)项规定,选择对应项目填写,后续在修订相关申报表时,我们将会对其填写说明进一步完善。

8.我公司日常直接进行了“研发支出”科目的账务处理,并进行了科研项目的辅助核算,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直接按科研项目导出研发支出辅助明细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呢?

答:如果您直接按科研项目导出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则可以作为研发支出辅助账留存备查。

9.我们单位2021年前三季度发生了研发费用,在第3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如果没有享受,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因此,你单位可以在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0.2021年10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我们单位不想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申报时系统跳出9个不想享受预缴加计扣除的原因,不知道怎么选择?后期企业在汇算时享受此优惠是否有影响?

答:您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一个原因,此选项只是提示纳税人本次预缴时选择后不享受,并不影响其后期汇算时享受。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12 08: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制造业企业,如何确认自己是属于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

答:(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2)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的企业。

(3)本次可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制造业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 可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答: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 我公司是制造业小微企业,2021年11月申报时享受了相关税费的延缓缴纳,该笔税款应于何时进行缴纳?

答:延缓期限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举个例子:您企业2021年11月份申报增值税,电子税务局跳出弹窗点击“是”确认缓缴,那么此笔所属期为10月的增值税税款,应于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4.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为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提交申报时,界面会自动弹出政策享受提示弹窗,若确认需要享受,点击“是”即可,提交完成后,进入涉税查询模块缴纳税款时,税款已自动享受延缴优惠。

5. 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6. 我单位符合制造业中型企业的条件,在申报2021年10月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电子税务局上弹出税费延缓缴纳政策享受的提示,如何处理?

答:符合缓缴政策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会弹出政策享受提示弹窗,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需要享受缓缴政策,若需要享受,请点击“是”;提交完成后,进入涉税查询模块缴纳税款时,税款已自动享受延缴优惠。

若不享受,请点击“否”并在下拉框中选取不享受的理由,下拉选项有“经营需要”、“相关部门办理证照需要”、“其他”。

7. 收到短信提示有制造业缓缴政策,是不是要先提交申报才能享受政策?

答:需要办理纳税申报后,电子税务局系统会弹出政策享受提示弹窗。

8. 简易申报的某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发现本月税款未划扣,是何原因?

答: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确认,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暂不划扣其应缴纳的规定范围内税费,自动延缓缴纳3个月。

9. 一般纳税人制造业企业是否每个月增值税申报时都会弹出提示确认是否享受?(其他税种同理)是否可以选择10月属期不享受延缓缴纳,到11月属期选择享受延缓缴纳?

答:是的,每个月都会有弹出提示。每个月申报时,符合缓缴的纳税人会弹出政策享受提示弹窗,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情况自行选择是否享受。

如需详细了解有关政策和操作,请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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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近期热点咨询一)

发布时间:2021-12-03 10: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哪些情形可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2.纳税信用如何修复?能详细说下流程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其中,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的最新的纳税信用级别。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完成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不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3.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依据财会〔2020〕6号文规定,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的一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仅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采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且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能导出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规定的电子归档格式的,应当将电子专票与其他电子会计记账凭证等一起归档保存,电子专票不再需要打印和保存纸质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采用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进行报销、入账的,电子专票应当与其纸质打印件一并交由会计档案人员保存。

4.受票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应如何查验其发票真伪?

答:电子专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

验证电子签名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

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

验证电子发票监制章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右键点击发票上方椭圆形的发票监制章,选择“验证”,即可显示验证结果。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5.专票电子化的纳税人如何开具电子专票?

答:在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电子专票票种核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上下载并安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后,开具电子专票。开票完成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给受票方。如对操作不了解,可以通过操作视频进行学习,网址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纳税人学堂——视频点播。机构选择:省局,地区选择:江苏,涉税类型选择:纳税服务。

【江苏税务】12366热点问题(近期热点咨询二)

发布时间:2021-12-21 09: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中的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制造业企业享受延缓缴纳税款需要填《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吗?是不是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样?

答: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不需要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只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后,界面自动弹出延缓缴纳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无需前往前台办理或者线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行政许可业务。

3.制造业企业,有部分经营业务是差额征税的,计算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的销售额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是否符合中型和小微制造业身份时使用的销售额,计算时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4. 制造业企业享受缓税是不是影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符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条件,已享受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5. 2022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新的调整?

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规定:“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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