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稽查局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内蒙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内蒙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你单位不在注册经营地,因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税三稽税通 〔2024〕*号)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你单位。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来我局领取文书。我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29号。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税三稽税通 〔2024〕*号

内蒙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略):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6月24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内蒙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武**,男性,略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0月16日至2023年0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金额633.34万元,税额82.33万元;二、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