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单位开发票,为老板买表,买热水器不得抵扣不得税前扣除

甬税稽罚〔2024〕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宁波*服饰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6,394.89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5-20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该单位成立于2021年3月,在2021年6月、8月、9月分三次开具十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731469元,发票所列货物由宁波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出口,出口时间在你公司注册成立之前。经查,该批货物为宁波海*怡服饰有限公司接单生产的服装,因宁波海*怡服饰有限公司两股东矛盾于2021年6月底申请注销无法对外开具发票,当时两公司协商由你公司承接宁波海*怡服饰有限公司原来的业务并对外开票。 2、2021年12月该单位法人代表购买一块手表自用,手表金额3548.67元,税额461.33元。发票在公司入账记入原材料科目,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并结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22年1月你公司在网上向杭州阿米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林内燃气热水器一台,价值2748元,先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各一份,公司兼职会计将两份发票都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1、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一,违法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5000元。 2、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二,处以所偷增值税461.33元的80%的罚款,计369.06元,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32.29元的80%的罚款,计25.83元。 3、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三,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56394.89元。

处罚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第17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对检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给予从轻处罚,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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