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关于对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7日15时1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三稽罚告〔202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三稽罚告〔2024〕**

石狮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拟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南环路839号****)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关于共青城**羽绒服饰有限公司 骗税案件,文号:*税一稽协〔2024〕*号,协查编号:43604920124010522528,发文时间:2024年1月5日)提供的协查线索及相关资料显示,共青城**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开具了2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发票金额:2434120.16元,税额:316435.64元,价税合计2750555.80元,明细如下(单位:元):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1

3600212130

05383634

2021/9/29

94483.54

12282.86

106766.4

2

3600212130

05383635

2021/9/29

94483.54

12282.86

106766.4

3

3600214130

09875670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4

3600214130

10001525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5

3600214130

09875669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6

3600214130

10001516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7

3600214130

10001517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8

3600212130

05383640

2021/9/29

94483.54

12282.86

106766.4

9

3600214130

09875671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10

3600214130

10001526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11

3600212130

05383636

2021/9/29

94483.54

12282.86

106766.4

12

3600212130

05383641

2021/9/29

94483.54

12282.86

106766.4

13

3600214130

09875673

2022/2/27

99060.35

12877.85

111938.2

14

3600214130

10001522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15

3600214130

10001523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16

3600212130

05383639

2021/9/29

94483.54

12282.86

106766.4

17

3600214130

09875672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18

3600214130

10001520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19

3600214130

10001519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20

3600212130

05383633

2021/9/29

94483.54

12282.86

106766.4

21

3600212130

05383637

2021/9/29

94483.54

12282.86

106766.4

22

3600212130

05383638

2021/9/29

94483.54

12282.86

106766.4

23

3600214130

10001518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24

3600214130

10001521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25

3600214130

10001524

2022/2/27

98980.53

12867.47

111848

你公司共取得共青城**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并于2021年至2022年向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已退税款316435.64元。

你公司走逃失联,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综合考量本案相关证据资料,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与共青城**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交易的真实性,且你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情形,因此认定你公司从共青城**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取得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其中发票金额:2434120.16元,税额:316435.64元,价税合计2750555.80元。针对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的事实,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已退316435.64元,(所属期2021年11月退税110545.74元、2022年3月退税205889.9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资料①: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纳税申报材料;

证据资料②: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打印件等材料;

证据资料③: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出具的退税情况证明;

证据资料④:《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对你公司2021年骗取出口退税110545.74元的行为,处于所骗税款1倍罚款110545.74元;对你公司2022年骗取出口退税205889.9元的行为,处于所骗税款1.1倍罚款226478.89元;合计罚款337024.6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审批,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停止出口退税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