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福建地区,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建地区,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4-06-20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福建地区,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6-2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情形,符合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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