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12366热点问答(第9期)

12366热点问答(第9期)

发布时间:2022-09-16 10:30  来源:芜湖税务

1.一般纳税人购买的税控设备维护费,若取得的是普票是否可以抵减?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取得的普票可以进行抵减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8月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8月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若是8月份已生效为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可以进项抵扣。若是8月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次月生效,则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抵扣条件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实际没有在建筑发生地进行预缴,在注册地进行据实申报缴纳,是否有滞纳金及罚款?

答: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已全部纳税,实质上并未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已按规定办理了纳税申报并全额缴纳了税款,实质上并未违反征管法相关规定,不会产生罚款。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已经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其进项税额还能否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2016年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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