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12366热点问答(第20期)

12366热点问答(第20期)

发布时间:2023-07-31 10:14  来源:芜湖税务

1.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票为个人抬头,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2.收到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和购买方栏没有显示银行卡账号和地址电话是否可以抵扣?

答: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户行信息和地址,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3.购买已用于认证抵扣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需要退还给销售方?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4.发票领用是否是同城通办的业务?

答:根据安徽省税务局纳服处的最新口径:已完成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事项可以同城通办,窗口和自助设备均可办理。

5.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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