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定额发票,用于购买人冲抵公司成本,偷逃税款,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4)沪7101刑初9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XX市,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3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到案),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中旬至2023年中旬期间,被告人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周某(另案处理),利用沈某担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值班员、值班站长的职务便利,以违规领取或直接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大量某某公司1的定额发票,后分四次通过周某出售给某某公司2总经理吴某,供其用于冲抵公司成本,偷逃税款,共计非法出售发票的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81万元。被告人沈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81万元。

2023年12月14日,被告人沈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黄某1、薛某、吴某、张某、倪某、黄某2、曹某、夏某的证言、涉案人周某的供述,《某某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沈某、周某非法出售发票案相关情况说明》《关于某某公司定额发票查询到多个领用人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税收完税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手机转账截图》《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及被告人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某某公司1定额发票,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可以适用XX,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为牟利,非法出售某某公司1定额发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退出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XX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XX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艳杰

    人民陪审员  汤列城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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