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丰田车1台,个人消费之用,还抵扣增值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二稽罚[2024]45号

案件名称    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22年5月以公司名义购置丰田车1台,价税合计332800元,另发生上牌服务费、保费等相关费用19616.27元,合计金额352416.27元,增值税39443.84元。上述车辆你单位用于个人消费。发票未入账,也未做账务处理,你单位共计申报抵扣增值税39443.84元。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多计增值税进项税金39443.84元,由于你单位一直没有销项发生,故该笔进项税金39443.84元只增加了留抵税金。经逐月计算,实际未造成少缴增值税。 2、多列支出。2022年多列2名员工(乐晶晶、乐宁辉2022年8-12月)工资 26970元,2023年多列1名员工(王而奋2023年12月)工资3500元。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少计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6970元,少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5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瑞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2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6-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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