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不能证明其发票对应业务真实性,上述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税稽罚〔2024〕*号

二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件

罚款

根据二连浩特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提供的笔录证据,已经证实该公司涉及的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购买的假发票,金额合计为175,038.84元,税额合计为5,251.16元,价税合计为180,290.00元。该公司与发票开具方无真实业务往来,且该公司不能证明其发票对应业务真实性。上述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该公司应调减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45,072.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贰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青**

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22,536.25元。

2024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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