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税稽罚〔2024〕*号 | 二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件 | 罚款 | 根据二连浩特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提供的笔录证据,已经证实该公司涉及的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购买的假发票,金额合计为175,038.84元,税额合计为5,251.16元,价税合计为180,290.00元。该公司与发票开具方无真实业务往来,且该公司不能证明其发票对应业务真实性。上述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该公司应调减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45,072.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贰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连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略 |
青** | 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22,536.25元。 | 2024年4月16日 |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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