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造成少缴税款被罚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二连浩特市**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03 来源: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税稽罚〔2023〕*号

二连浩特市**科技有限公司案件

罚款、行为罚款

1.该公司2019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上海小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海淮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铿羽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具的3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多列成本9,886,000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656,912.72元。

2.该公司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梦域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金额8,987,746.12元,税额539,265.04元,价税合计9,527,011.16元。

3.该公司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江西省微聚科技有限公司、必胜电子竞技(江苏)有限公司、福建赞晨网络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金额9,003,639.65元,税额540,218.51元,价税合计9,543,858.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贰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连浩特市**科技有限公司

阿木**

1.对该公司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1,328,456.36元。

2.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50,000元罚款。


2023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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