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书】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湖南***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27 18: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二稽处〔2024〕**号

湖南***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我局(所)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株洲市石峰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到你单位登记注册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调查,据相关人员确认你单位在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该地址经营,2016年8月搬走,在租赁期间基本没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人员到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株洲市石峰区税务局核实,你单位因未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已于2016年9月29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发票领购开具取得情况:

检查人员从金三系统数据查询你单位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电脑版)80份,发票代码: 4300154130,发票号码00976198-00976222、01120261-01120285;发票代码: 4300161130,发票号码00027330-00027354、02414568-02414572。

检查人员查询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你单位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电脑版)80份,其中2份发票状态显示作废,53份发票状态显示失控,25份发票代码:4300154130,发票号码00976198-00976222的发票发票状态显示正常,25份正常发票合计金额2248028.23元(不含税),税额382164.79元。

你单位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电脑版)64份,其中54份发票状态显示作废,10份发票状态显示正常,正常发票合计金额814211.09元(不含税),税额138415.91元。你单位2016年6、7月已申报抵扣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654806.97元;2016年8月已认证未申报抵扣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356660.97元;1份未认证抵扣。

经核实,10份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状态显示正常发票,其中四份由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合计金额399578.62元(不含税),税额67894.38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对该四份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此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为虚开;其中四份由淮安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合计金额398849.58元(不含税),税额67804.42元,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票企业淮安某销售有限公司已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执照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核实其业务真实性;其中二份由株洲某电焊条有限公司开具,因以现金形式结算,无法判定是否为你单位购买。

(三)申报缴税情况:

你单位仅申报税款所属期2016年5、6、7月的增值税、2016年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此后未再申报。

(四)资金流相关情况:

检查人员查询金三系统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查询结果显示你单位自2016年6月8日起收到齐齐哈尔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货款,与其下游部分购货方名称匹配。但根据你单位开具发票情况显示,你单位共对19户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有12户下游企业货款未通过该账户收取,资金流无法核实。你单位收到货款后立即以工资、劳务费、差旅费、业务费等名目迅速转给周某友、蔡某峰、龙某转等三人,无任何对上游销售方支付货款的转账记录。至2016年10月后,除银行费用结息记录外再无其他交易记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单位目前为非正常状态,经检查人员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从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合计金额399578.62元(不含税),税额67894.38元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对该四份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此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结果:上述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8月认证但未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你单位已申报抵扣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税额654806.97元,其中40份已作废,合计税额652089.86元。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8号):第一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第一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建议对此40份已申报抵扣的作废发票,进项转出税额652089.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法定追征期,对该部分税款及相应附加不予追征。

(四)根据《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8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共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54806.97元,其中40份已申报抵扣的作废发票,进项税额652089.86元,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达到公告规定标准,且因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无法联系法人代表及其相关人员,无法调取账簿凭证,且因其违法时间较久无法获取201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目明细判断其进销货物是否匹配,业务是否真实,在无法获得有效证据情况下,对你单位2016年6月对外开具的25份(发票代码:4300154130,发票号码:00976198-00976222)正常状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认定为虚开,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推送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续是否认定虚开待有新的证据再行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二稽不罚〔2024〕*号

湖南***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我局(所)于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株洲市石峰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6年8月27日从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99578.62元(不含税),税额67894.38元,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对该四份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此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为虚开。你单位认证了此四份发票但未申报抵扣。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相关材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银行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数据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按下列情形处罚:3.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予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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