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股权转让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06-12 09: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文书号

1

张**

*税稽处〔2024〕*号

联系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中段213号

联系人:任琰、向娟

联系电话:0832-227158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4〕*号

张**:(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5月27日对你(户籍及住址:四川省富顺县****)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少缴个人所得税

你于2022年3月将持有的原隆昌县***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0%股权转让给了张**,双方未实际发生股权交易资金往来,仅在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你于2022年3月10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隆昌市税务局申报其股权转让收入2,000,0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500.00元。

2022年4月1日,标的公司现控股股东廖**、余**从张**处取得标的公司100%股权协议价格6,200,000.00元,实际支付金额:6,201,364.53元。因你转让该标的公司股权与张**转让标的公司股权交易时间接近,转让标的一致,核心资产一致,同时未发现廖**、余**与张**存在关联关系。相同条件下同一企业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标的公司50%股权转让收入为:6,201,364.53*50%=3,100,682.27元。你2022年3月将标的公司50%股权转让给张**无实际资金往来,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隆昌市税务局申报其股权转让收入2,000,00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的行为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股权转让协议档案资料

证据二:询问笔录

证据三:房地产估价报告、股份转让款银行回单

证据四:情况说明、房地产评估入账相关资料

证据五:2022年3月股权转让申报资料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之规定,对你2022年3月10日转让标的公司50%股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201,364.53*50%=3,100,682.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第三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项:“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之规定,依法追缴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100,682.27-财产原值3,040,000.00-已缴印花税500.00)*20%=12,036.45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依法追缴你个人所得税12,036.45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隆昌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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