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4〕**号
案件名称 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为避免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而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便利用套打他人发票方式来减少你单位销售额。具体借助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登记4家个体工商户,并通过发票套打的方式拆分销售收入,使其维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同时利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4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达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目的。个体工商户开票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均由你单位直接缴纳。 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通过2个银行账户共回笼货款46447887.10元。其中: 2020年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6759041.70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16554222元。2021年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3781053.44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13644607.37元。2022年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108318.76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9078491.74元。2023年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799473.20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6732151.68元。你单位已承认都是其销售医疗器械器具耗材回笼的货款。 1.增值税 2020年你单位涉及通过个体工商户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优惠不含税收入97089.11元,少缴增值税970.8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查补增值税,相应追征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4.27元、教育费附加14.56元、地方教育附加9.71元。 3.印花税 你单位购销合同印花税2020年1月~2022年6月按照核定征收计算,2022年7月~2023年12月按照查账征收计算。 2020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655422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93.3元,已缴纳815.2元,少缴印花税178.1元。 2021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3644607.3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818.7元,已缴纳815.5元,少缴3.2元。 2022年不含税销售收入9078491.74元,其中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合计5241275.7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14.5元,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合计383721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75.58元。2022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890.08元,已缴纳827.3元,少缴印花税62.78元。 2023年不含税销售收入6732151.6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09.82元,已缴纳508.64元,少缴印花税501.18元。 2020年至2023年合计少缴印花税745.26元。 4.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你单位实际属于批发零售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4%。 你单位银行账户2020年度开票回笼货款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16554222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662168.88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108.44元,已缴纳10870.38元,少缴纳22238.06元。你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略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略
法人证件号码 略
法人姓名 王**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20年少缴增值税970.89元、城建税24.27元的行为,2020年~2023年少缴印花税745.26元、2020年~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4009.05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485.45元、12.14元、372.63元、17004.53元。以上共计处罚款17874.7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5-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5-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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