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为属于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4〕39号

平潭*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6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相关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二)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进销项不匹配,你公司登记主营业务为道路货物运输及水路货物运输,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在经营过程中取得大量非成品油及其他石油化工原料发票,上述货物品目的非成品油均无法作为运输燃料使用,无生产经营性开支、部分交易存在资金回流、大宗交易未收付款、大额资金整进整出、快进快出等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点的规定,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相关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故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认定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第一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进销项不匹配、无生产经营性开支、部分交易存在资金回流、大宗交易未收付款、大额资金整进整出、快进快出等情形,判定你公司与开票企业、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其行为属于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13家上游公司取得的2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3,876,223.64元,税额4,134,360.75元,价税合计38,010,584.39元)及向24家下游公司开具的3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4,417,380.36元,税额3,097,564.13元,价税合计37,514,944.49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对处理决定有争议,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