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工资100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中,实际未发放,同时未调整,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偷税罚款

绥税稽罚(2024)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黑龙*塑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93,350.43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6-2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2年3月暂估入账工资100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中,实际未发放,同时未调整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属期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86700.86元的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类型    黑龙*塑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86700.86元50%的罚款93350.43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因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在此次检查中能够配合检查,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序号17“(一)五年内首次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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