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处罚】由于变更品名开具发票形成税率差异,导致少缴增值税,罚款30万元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1******UL8Q    纳税人名称  山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南税稽一 罚 〔2024〕 41 号    案件名称    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变更货物品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金额合计19057822.76元,税额合计2204427.86元,由于变更品名开具发票形成税率差异,导致少缴2022年5月至7月增值税共计241671.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8458.5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相关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应处罚款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应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5065.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30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示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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