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处理】追缴个人股权转让2017年印花税,2018年个税3357.9万元加滞纳金(一倍了)原值进行了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武*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4〕13号

吴**(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4月28日对你(地址:*)2017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期间在武*鑫**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 一)印花税

山西太原凯*实业有限公司(甲方,2021年3月12日更名为山西凯*集团有限公司)与武*鑫**贸易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乙方,吴**股权份额90%,李**股权份额10%)于2017年12月28 日签订《武*光谷鑫**项目合作协议》。你作为公司股东将你持有的武*鑫**贸易有限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山西太原凯*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10,000,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印花 税税目税率表》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 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五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应 补缴2017年12月所属期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05,000.00元(210,000,000.00×0.0005)。

( 二)个人所得税

你于2018年将你持有的武*鑫**贸易有限公司70%的股权 转让给山西太原凯*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10,000,000.00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根据《武*光谷鑫**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方式第8条“乙方 股东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股权及项目转让款24000万元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将公司80%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名下”及合同双方对收付款情况的陈述,24000万元股权转让和项目转让款的接收方是李**、吴**。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 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 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李**、吴**取得的 转让80%武*鑫**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相关各种款项24000万元,均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你将你持有的武*鑫**贸易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予以转让,对应股权转让收入为210,000,000.00元。

2.股权原值的确认

李**、吴**持有的股权是2017年2月22日从武*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取得,取得100%股权支付对价60,000,000.00元。 鉴于你无法提供当时取得股权缴纳的相关税费票据或证明,故本次检查确认你转让70%股权的原值为42,000,000 . 00 元(60,000,000.00×70%)。

3.合理费用的确认

鉴于你无法提供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证明,故 本次检查确认你转让股权的合理费用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0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五款、第八条和《股权转 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应补缴2018年度财产转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33,579,000.00元[(210,000,000.00-42,000,000.00-105,000.00)×20%]。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限期缴纳2017年12月所属期印花税105,000.00元、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33,579,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少缴的2017年12月所属期印花税105,000.00元、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33,579,000.00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武*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 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 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 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

1. 《税务处理决定情况表》

2.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援引

国家税务总局武*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税务处理决定情况表

屏幕截图 2024-06-30 203817.png

附件2: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2011年修订,2022年7月1日废止)第二条第(二)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 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1条: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 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2024年1月20日废止)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 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1年6月第六次修订)

第三条第(五)款: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第(五)款: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 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 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 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